欢迎进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摄影分会官方网站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摄影分会(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Information Photography Branch)(以下简称“摄影分会”)。
第二条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摄影分会(以下简称“摄影分会”),是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的二级分会,是跨部门、跨行业、开展中以图像、视频为载体的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研究相关活动的专业性、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中医药信息相关摄影、摄像、科研、临床、传媒相关领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摄影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遵循国家《宪法》和党的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总会章程》、《总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严格履行总会宗旨,坚决遵章办事,坚持遵纪守法,保证在《总会章程》和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办会,并依据《本分会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摄影、摄像、科研、临床、传媒专业(或行业)专家学者,集中整合全国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的各种资源,搭建全国中医药传播的交流平台,推动与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我国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水平,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中医药文化影音、图像行业标准,推动中医药传承与传播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总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摄影分会设挂靠在北京楠竹文化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2103室,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2、参与制定国家或者中医药文化传播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规则,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3、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对道地药材的生长环境、生态属性,以及中药材在炮制过程中的方式方法、炮制器具进行拍摄记录。
(2)对中医药古籍、残卷进行拍摄,以图片的方式,将古籍、残卷永久地保存下来。
(3)对国医大师、名老中医等进行拍摄,传承中医药人文精神,传播中医药文化。
(4)对中医诊疗技术进行拍摄,如针刺疗法、灸类疗法、刮痧疗法、拔罐疗法等。
4、通过影像、图片等方式,为推进中医药教学、普及中医药知识提供信息服务和现场直播服务。
5、策划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文化出版项目和交流活动。
6、根据中医药文化特点,研究中医药文化拍摄标准、技能技巧。
7、每年定期举办有规模的学术会议及论坛,促进学术创新。
8、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向海外推广中医药文化记录与传播相关的服务模式及管理经验。
9、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组织开展涉及中医药文化的专业拍摄人士的各类培训。

10、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传播,包括摄影、摄像等理论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新成果和新技术;实现分会与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互通,促进产学研结合,解放行业生产力,加强科研合作,提升行业内部产学研相互转化能力。
11、接受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12、积极开拓市场,接纳中医药文化产业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加入分会。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分会理事包括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凡承认分会管理办法并符合理事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民主入会程序后成为分会理事。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分会管理办法,自愿参加分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完民主入会程序后成本分会理事。
(一)全国范围内包括省、市、区及地市、县市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中医药信息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及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团体经申请,履行程序后经总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理事;
(二)在中医药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热爱摄影;热爱中医药文化,对摄影有一定研究,提出申请后,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并履行入会程序后即可成为分会个人理事。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团体理事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通过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统一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理事由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分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用分会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获取分会编印出版的资料、杂志、书籍的权利;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管理办法、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完成理事会布置、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支持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事业的发展;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理事证。理事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分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国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理事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负责领导和组织分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提出分会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微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教育管理、企事业单位等行业且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副总经理职务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任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代表大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分会不是独立法人,但分会会长依总会管理办法全权负责分会管理及运行。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落实并完成总会交办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七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负责分会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 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和总结;
(三) 组织协调和召开分会学术会议、年会及举办培训、研修班等;
(四) 协助分会会长工作,完成分会会长交代的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八条 摄影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顾问组。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摄影分会工作有重要贡献者,经摄影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高级学术顾问。高级学术顾问每两年增聘一次。
第二十九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立若干学术(或专业工作组)分别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按照总会统一要求,摄影分会在总会设立账户,由总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摄影分会所有收入必须进入分会账户,所有正常开支经总会审核后可以从分会账户中支付(以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含有办公设备费、会务费、劳务费、专家论证费以及承办会议相关开支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参加分会的学术会议或年会会务费;
(二)理事缴纳的会费;
(三)中医药行业个人、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资助及捐赠;
(四)在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传播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摄影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三十四条 摄影分会,须按时每年向总会上缴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摄影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全国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总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分会的终止动议须经全国理事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总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摄影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12月19日全国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摄影分会。